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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在哪些条件下解除合同

2021-05-17 4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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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约定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拥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而解除。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而解除。 4、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并造成房屋损失而解除。 5、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6、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 3、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4、对不定期租赁,承租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随时有权解除合同。 6、审判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7、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8、一房数租的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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