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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解除购房合同: (1)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在...
1.出现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2.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出卖人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4.出卖人隐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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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交付的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5、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一、出卖人“先卖后抵”或“一房二卖”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先卖后抵”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未转移房屋所有权之前,未经买受人同意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 如出卖人出现上述行为,属于拒不履行合同的恶意违约行为,该行为导致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存在重大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出卖人后,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五、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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