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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区污水管道坏了谁负责

2020-08-27 94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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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不是楼下住户人为破坏,那应该是楼上的住户负责。如果对楼下有造成损伤,楼上住户也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肯定有职责了。物业就是服务共用范围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的。主管道虽然是在每个楼层住户中的,但也是同楼户型的业主共用的,物业有职责维修。通常经过的每户有义务保护好主管的完好。只要不是人为破坏的,物业都有职责维修的。向管道破洞、破碎可能是装修不注意惹起的,物业可能是不会修的,需要同楼宇有装修活动的业主分摊。要只是因为老化接口脱胶渗水,物业有职责进行修复,住户要予以方便。像封闭管道的装饰要自己清理出可施工的空间。要是新买的房,在保修期的。只要装修无违规做法是开发商负责保修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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