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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如何赔偿

2023-03-14 7,64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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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意外死亡的赔偿标准是: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4、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的地方法规确定; 6、受害人请求支付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赔偿义务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收费凭证进行赔偿; 7、误工费计算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 (1)有固定收入:受害人固定日工资乘以误工天数 (2)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日收入乘以误工天数 (3)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天数 8、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护理费为护理人日工资*护理天数可参照误工费计算; 9、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且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0、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2、残疾赔偿金计算: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等于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按90%,其他依此类推)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乘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等于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按90%,其他依此类推)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乘20年减(实际岁数-60)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等于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按90%,其他依此类推)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5年 意外死亡保险理赔流程是: 1、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理赔,需在3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办理理赔时所须手续,住院医疗保险需在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 3、保险公司在所有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在7日内会作出结案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意外死亡保险理赔范围具体如下: 1、非本意的,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 2、外来的,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等; 3、突发的,指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如慢性劳损、骨质增生等渐进型损害则不属于突发范畴;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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