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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所得核注清单

2020-06-07 50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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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保税监管企业使用金关二期保税底账办理保税监管货物进出口、结转、流转等手续时,须先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不同于用于通关的报关单(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是反映的是企业生产实际的料号级商品,它满足了海关精细化加工贸易管理需求,归并后的报关单(备案清单)满足了简化报关手续的需求,两者是一一对应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详见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的,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区(场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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