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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
个人通过中国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贫困地区捐赠收入。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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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广告费限额=(1500+40)*15%=231,调增=1692利润=1500+117+60+40+2+45=-81招待费限额计算:1540*5/1000=7.7,80*60%=58,按孰小原则,允许抵扣7.7,则调增80-7.7=72.3应纳税所得额=-81+169+72.3-2-50=108.33纳税调整的参照?应该是利润总额吧。4接受捐赠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运杂费应该列入受赠材料的成本。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公益性捐赠部分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认证的满足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是应纳税所额的30%,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1,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按次征收的)或当年(按年征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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