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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腾退情形有哪些

2020-02-27 26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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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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