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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

2024-06-17 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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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有财产是指所国家所有的财产,国有财产同时也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国家一般会将国有财产用于民生、经济建设领域,那么对贪污受委托的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对贪污受委托的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数额怎样认定一般来说,对贪污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数额比较好认定。但是对于以承包、租赁形式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由于具体形式不一样,对委托人员的贪污数额认定要具体分析。 1、对于以上交固定承包费为承包形式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其贪污数额就是承包者的营利中扣除其侵占的余额和承包费之间的差额(如果余额大于承包费,则差额属于承包者的合法收入,如果余额小于承包费,则差额为贪污数额)。例如,张某承包某国有商场,合同规定,张某每年上缴盈利60万元,其余归本人。由于张某经营有方,当年获利100万元,商场欲毁约,提高承包费。于是张某就从100万元谎报开支60万元,据为己有。对于这占有的60万元中,贪污数额为20万元,即100万元减去60万元的余额再减去60万元的承包费。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承包者在上缴国家承包费时,还必须按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还须从营利中再扣除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余额才是承包者的个人收入。 2、如果承包是按营利比例分成,则贪污的数额是占有数额中减去本人应得的比例。 3、如果以租赁经营为国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形式,租赁经营要求承租人在交纳租赁费同时必须交纳租赁抵押金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数额,即贪污的数额中要扣除抵押金的数额。因为抵押金是租赁者的个人财产,其以抵押金赔偿之后,其不足部分才应以贪污罪论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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