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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四种主要分类

2023-03-22 1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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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的四种分类具体如下: 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3、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4、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从债。主债是从债产生、存在的前提,没有主债便没有从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从债的效力,对主债不产生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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