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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破产债权的种类: 1、无担保债权,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二、放弃优先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价格不足以清偿财产担...
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从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定义来看,公司最为直接的划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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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越权的,就是指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赋予该项权利,而是擅自实施。如,派出所只可以实施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如果实施行政拘留就是种类越权了。此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并不是该派出机构。复议机关就是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 幅度越权的,是指有此项处罚权利,但是处罚数额或程度等超出了范围,如,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罚了2000元。此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为授权的派出机构。比如,税务所依法是有权作出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的,但税务所作出了3000的罚款处罚,此时就是幅度越权,仍以税务所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此时的复议机关就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一、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二、以清偿顺序为标准 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 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四、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 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五、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 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4.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从债产生、存在的前提,没有主债便没有从债,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从债的效力,对主债不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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