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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规定

2023-05-28 34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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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时间规定: 1、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通知; 2、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 3、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4、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写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应有招标人就招标项目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应对招标项目提出相应的技术标准; 4、需要划分不同标段的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在文件中载明。 综上所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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