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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可以做停工留薪期鉴定吗

2024-05-06 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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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其中涉及到停工留薪期的部分,是允许在此期间进行鉴定检查的。在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明确规定的是,对于需要因工伤而暂停其工作,并接受治疗的员工们,他们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每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他原有的工资待遇仍然保持不变,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当员工经过伤残等级评定之后,便要停止发放原有的待遇,转而享受伤残待遇;如果未能达到评定等级的标准,那么自然也就失去了相应的福利待遇。对于误工期这一概念,在《工伤保险条例》之中并未明文提及。有一些地区则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GB/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标准去实行,或者根据医院方面开具的具有病历性质的诊断证明书的医嘱来执行。总的来说,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受害方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公正的诉求。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确也存在着护理等级鉴定(即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这一环节,但是并不会对误工期以及护理期做出鉴定评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n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n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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