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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

2024-05-28 2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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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 【《监狱法》】 第七条第一款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2)申诉、控告、检举权 【《监狱法》】 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3)劳动、休息的权利 【《监狱法》】 第七十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4)未成年犯的特殊权利。 【《监狱法》】 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5)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6)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按期释放的权利 【《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8)通信、会见的权利。 【《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 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9)获得医疗、卫生保障的权利 【《监狱法》】 第五十四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10)接受教育改造的权利 【《监狱法》】 第六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六条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11)获得劳动保障的权利。 【《监狱法》】 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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