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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如何认定

2022-08-15 38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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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赃物如何认定 1、赃物的认定方法如下: (1)作为供犯罪使用之物即犯罪工具的物品不在此限; (2)犯罪人自己所有的违禁品均不属于赃物的范畴; (3)犯罪所生之物即原罪行为实施直接产生的物,如伪造货币中的假币,亦非犯罪直接所得之物; (4)行为人明知犯罪所生之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应依照相应规定定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法院对赃物应如何处理 1、有失主的,应该返还失主,没有失主的,应该上交国库; 2、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上缴国库; 3、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和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5、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发案单位上缴国库,移送政法机关结案的,由政法机关上缴国库; 6、各政法机关判处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不论发案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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