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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也认定为盗窃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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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非法收入的一切财产为赃物。赃物是指犯罪分子非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产。赃物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和发展有客观的内在联系,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赃物也具有民法特征,即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基本上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不会因诉讼而改变。另一方面,赃物必须是犯罪人通过非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财产,不同于犯罪工具,也不是犯罪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用说违禁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及时没收。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二)本罪的客关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通过上文的介绍之后,大家应该清楚盗窃从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了吧。共同犯罪里面主要可以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而其中对于从犯和胁从犯的处罚,往往都是要比对主犯的处罚轻的。至于盗窃从犯的量刑标准,就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数额,先确定了量刑幅度之后,再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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