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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延长三十年包含什么情况

2024-05-23 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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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意思是说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所以是三十年不动不变,另外第一轮三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可再延长三十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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