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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怎么去公证

2024-05-30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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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提出申请: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材料。 3、申请受理,发通知单: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4、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1)、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5、内容审查完毕后,报审批: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6、制作公证书: (1)、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7、发放公证书: (1)、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2)、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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