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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盖是否办理改建手续? 如果房产证号没变,则不必重新立,如果房产证号变了,则要重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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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人具备以下条件: (1)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2、公证遗嘱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或遗赠人,下同)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凭证等); (3)拟定的遗嘱(公证处可提供遗嘱参考格式)。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如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或捺指印; (4)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以区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公证遗嘱后又重新立遗嘱的有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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