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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资料和沙盘图是否构成合同内容?

2021-04-08 20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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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的小区沙盘,具有促销广告的效应,但其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否构成购房合同的内容,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沙盘上的描述还是会产生法律效力的,但是是有限定的,也就是要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而且还要是:'具体确定”的,同时也必须是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具备上述条件的沙盘描述内容,即使该说明和许诺没有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会被视为购房合同的内容,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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