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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给融资租赁带来什么影响

2024-07-07 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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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租赁交易面临的新变化 融资租赁行业全国范围的“营改增”试点已自实施,36号文除维持现行的差额纳税、即征即退、融资租赁资质等政策外,新带来的变化主要有: (1)租赁分类征税 (2)差额纳税扣除项调整 (3)经营租赁标的物增加无形资产 (4)商务部系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限制。 1、租赁分类征税 首先,36号文提出了“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概念,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相区分,适用不同税率。出租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保持不变,为17新增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1。 其次,36号文对融资租赁中的回租业务和直租业务进行定性区分,适用不同税率。明确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纳入金融服务范围,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非回租型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仍属于租赁服务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差额纳税扣除项调整 36号文对比现行政策,可享受差额纳税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其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其销售额的扣除项中不再包括“服务和保险费、安装费”,而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可享受差额纳税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其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差额纳税的扣除项不变。 3、经营租赁标的物增加无形资产 除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水路运输的光租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之外,36号文进一步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型动产的广告位的出租服务、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等均纳入“经营租赁服务”的范围,征收增值税,扩展了可开展经营租赁的标的物范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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