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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四大原则

2020-02-17 29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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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合法,必须是有关设定处罚的规范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都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当然也不合法。 程序法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这就是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是法定的。处罚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违反该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无效的。 2、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在设定上应当科学、合理。正确科学地制定法律规范,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设定以及行政处罚严厉程度的设定应该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公众造成的心理变化,以及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能否对社会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公正。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应当以法律规范的规定为依据,并以违法事实、违法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的后果为根据。当重则重,当轻则轻。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正对待违法者与受害人。必须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以及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机关更要作到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公正无私。 行政处罚公正原则也应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作为保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落实,主要有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裁分离制度和不单独接触制度等等。 3、处罚公开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就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规定或法律依据。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或依据必须公开。而未公开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主体依据内容未公开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开。包括行政处罚主体将其职权和行使该权利的程序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和知晓。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当事人又要求听证的,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行政处罚主体应公开举行听证会。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应有一定制度作为保障。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人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包括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等。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开罚单的过程。处罚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在说明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处罚,让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承担责任的必然性。 通过损害被处罚人权益的制裁而达到教育的目的。处罚本身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处罚是通过被处罚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事实来教育违法者本人,并通过此事教育其他人,起到所谓一般教育的目的。如果把行政处罚当成目的,或者不与教育相结合,就会使一部分人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行政处罚制度中有许多规定明显体现了教育的功能。对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能够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育不能是单纯的教育,依法应当处罚的,应当严格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教育本身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只有通过行政处罚才能实现教育的目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问题,就是寓教于罚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秉持了公正、公平等原则,保证了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不仅仅是对过错的处罚措施,更重要的是针对违反翻绿当事人的教育效果。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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