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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中止审理有哪几种情形

2024-04-30 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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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刑事中止审理有哪几种情形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对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一般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当然作出中止审理必须要是符合了法定的情形,否则的话就是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一般中止审理是暂停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并不是就此就导致案件终结了,往往在造成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后,还会恢复审判,继续对案件作出审理。 二、中止审理法定情形及对审限的影响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依据《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刑事案件律师起到了什么作用 (1)调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在调查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投诉和指控;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调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并提出意见; (2)审查起诉阶段: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本案的文件。文件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件和证据。 (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律师调查取证权(非律师无此权利)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经证人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同意。律师调查取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经受害人或其近亲、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的,应当签发许可调查。 (5)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权:因证人或有关部门、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查,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6)改变强制措施。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辩护人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天内作出决定; (7)上诉。 经被告同意,有权上诉。 (8)救济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9)提出意见。 刑事中止审理有哪几种情形?结合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大概四种。而一般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以后,就应当恢复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同时,之前中止审理的期间也是不需要计入审理期限的。若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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