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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

2024-06-19 1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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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二、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用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用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解释“,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窜作案”的适用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拘留期限有较大影响。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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