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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物业用胶水贴条犯不犯法

2024-06-30 3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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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小区物业贴条不能算违法行为。因为物业只是为了通知业主事项而又不想或找不到业主时的下策。当然如果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约定不能贴条必须采用其它方式,那物业这样做就有违约嫌疑,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n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n(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n(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n(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n(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n(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n(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n(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n(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n(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n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n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n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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