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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还是先打款

2021-12-24 39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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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中国,交易的顺序是先打款后开票。 票据是接受打款后的凭证依据,只有在销售方确认发生经营业务并营收时才能开具发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的不允许开具发票。在销售方日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相关业务后,需要确认顾客已经支付款项才能开具对应的发票,而付款的客户有权利在打款后向销售方索要发票。 增值税专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突出的是增值税专票的税法特性,是增值税额的计算依据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不能必然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必然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而普通发票对收付款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买方以持有卖方开具的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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