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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行政处罚由总公司承担吗

2024-04-25 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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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并未被赋予法人资格,故而在涉及到民事责任方面,其责任理应由公司整体来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责任仅仅局限于因分公司自身的经营活动所引发的责任,而并不包含总公司自身的责任。至于行政处罚,这是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因此,分公司本身无法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对象,唯有总公司才有可能成为行政处罚的承受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n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n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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