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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合伙财产

2024-05-10 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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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通常而言,合伙人的个人负债并无法以直接方式动用合伙企业之资产进行偿还。 当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已无法清偿其全部私人负累时,债权方可以提出诉求,要求合伙人将其从合伙企业中所获取的利润用于此部分债务的清偿。除上述途径之外,债权方同样拥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强行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相应股份。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法院应先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通知,告知他们有优先购买该股份的权利。若其他合伙人未能购入或拒绝接受该股权转让,则可能导致合伙人须进行退伙结算或者对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股权进行适当缩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n(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n(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n(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n(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n(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n(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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