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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过户,公证跨区域有法律效力吗

2024-05-01 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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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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