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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农村的动迁房,请问可以买卖吗

2024-07-01 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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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暂时没有公证书的,领取拆迁过渡费时带上安置协议和身份证。 二、安置协议书是可以,也必须得到公证机关公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三、办理公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第七条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扩展资料:公证只是增加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只要双方当事达成合意后,合同内容又不违法,合同就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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