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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有典质,但欠债人现在不愿给,要怎样办,

2024-07-10 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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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初步判断你说的典质应该是无效典质。所谓房地产典质,是指典质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典质权人提供债务履行保证的做法。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典质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借债人能够用自己的房屋做典质,也能够用他人的房屋做典质,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业主本人解决典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第41条限定,房地产典质应当解决典质登记,典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奏效。也就是说: 1、房屋典质需要在房管局解决典质登记,否则典质物小; 2、典质房屋必须由业主本人解决,你说的借债人和业主似乎不是一个人,但是显然无业主亲自来解决典质,这十分散谱。给你的建议: 1、立即落实这个房屋的业主可否愿意继续保证,如果愿意保证,立即补办手续; 2、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借债人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3、尽早通过诉讼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追讨欠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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