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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碘食盐销售的处罚依据

2021-10-16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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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未加碘食盐销售的处罚依据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将液体盐作为食盐销售; 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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