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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果工程合同据实结算是如何的?

2024-06-02 1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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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规定承包人不享有工程结算方式的选择权,至少有两点好处: 1.维护诚信原则。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承包人为了拿到工程自愿将工程款压的很低,这本质上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并不违背公平原则。如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赋予承包人对结算方式的选择权,承包人必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合同无效可能比合同有效获得的工程款还高,这显然超过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有悖诚信原则。 2.节约诉讼成本。如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赋予承包人对结算方式的选择权,无异于告诉承包人只要通过鉴定比约定的工程款高,就可以去申请对工程进行鉴定,这势必增加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增加当事人诉累。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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