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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2021-01-21 59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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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2、目的不同。要约后,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3、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4、针对对象不同。要约针对是对象明确而具体;要约邀请的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大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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