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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去医院产检,后面可以报销吗?

2024-06-30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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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金等)按照市政府和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调整完善市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文件执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文件规定: 1、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符合《市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表》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分娩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库》和《市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表》的,不论甲类乙类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负担目录内费用 3、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产前(怀孕第12周起)及生育后3个月以内因本次妊娠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新生儿出生7天以内符合《市直生育保险新生儿诊疗项目表》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的部分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000元以上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5、男职工配偶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及分娩、流产术、引产术的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6、提高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由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调整为2%。男职工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参保女职工标准的50%执行。 7、定期组织参保女职工进行妇科专项体检。每2-3年对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两年以上的企业女职工轮检一次,建立妇女健康档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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