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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023-06-09 17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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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残疾、死亡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依据本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人身损害,以人体造成伤害为起点,以伤害经治愈为临界点,与人体致残相区别; 2、致人残疾,以人体造成伤害为前提,以治疗终结后定残为必要条件,与致伤、致死相区别; 3、致人死亡,以人身伤害为必要前提,以受害人生命丧失为必要条件。 无论是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产品质量、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伤者或其家属可以主张如下十四项赔偿: 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2、若造成残疾的,还可以主张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3、若造成死亡的,还可以继续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和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 综上所述,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又不能使算获得不当利益。基于这一原则,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因一般都有且体衡是的标准,应当全部赔偿,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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