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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不是债权合同

2021-04-05 9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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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债权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债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权的存在形态及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债权关系实施条件达成了之后债权人可以依据该合同对相应债务人主张债权权利。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合同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因此常见的债权合同有四种:即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保管合同的行为模式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则寄托人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合同之债,因而保管合同属于债权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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