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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管合同和双务合同

2022-04-13 348人已浏览
  • 杨怀春律师

    杨怀春律师创始人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建设工程、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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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货物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除外。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确定的,视为免费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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