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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二宅都能领到证吗

2023-01-04 2,372人已浏览
  • 刘振海律师

    刘振海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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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户二宅的领证需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2、有关一户二宅的情形及规定: (1)对于历史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如果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申请; (2)对于因建新不拆旧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暂不受理; (3)对于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4)对于因接受赠予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5)对于村民购买住宅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 (6)对于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一般不得受理; 3、一宅两户宅基地确权发证流程: (1)村民按户提交登记表进行申请; (2)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 (3)国土部门根据申请对进行测量; (4)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对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 (5)经公告,无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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