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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2021-04-05 32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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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有: 1、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中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的第六百六十三条。 2、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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