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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期限区别有哪些

2022-06-17 310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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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撤销权行使期限五年和一年的区别如下: 1、如果订立的合同有撤销的理由,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的理由,当事人应当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如果在今年的拒绝期间没有主张,撤销权将被消灭; 3、如果有合同撤销的理由,但债权人不知道的,债权人在撤销理由成立后五年内知道的,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五年后未行使撤销权的,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撤销理由,债权人的撤销权都将被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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