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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提起离婚诉讼时不知道对方地址该如何办?

2024-06-21 1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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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张某最好通过周围的人找到前夫的具体住址并到其住址所在地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王某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且在目前的住所居住时间没有超过一年的,张某可以到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如果王某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通过周围的亲戚朋友都无法找到王某,则张某可以到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请求出具“下落不明”证明,这时可以在张某的经常居所地提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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