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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承包合同

2024-05-14 2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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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中办发[1997]16号、鲁办发[1998]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将亩的土地发包给乙方从事。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指标:每年应上交的国家税金、农产品定购任务及提留统筹费等,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发包的耕地和随耕地一并法宝的其它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对乙方承包经营活动有监督权,对乙方违背有关政策规定,私自流转土地或改变农地性质及用途、掠夺式经营、弃耕荒芜等行为有处理权。 (二)有权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组织农田基本建设、灌溉、农机、农艺等活动。有权督促乙方按时完成农产品订购任务,按期按规定收取国家税金、提留统筹费等。 (三)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帮助乙方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纠纷,在承包期内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条件,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所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处置权。 (二)在承包期内经甲方同意,可依法对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转让、入股、出租、兑换等。 (三)按规定交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依法按照《农民承担费用与劳务合同》的要求,承担提留统筹费等合理费用及劳务。有权拒绝一切非法集资、摊派、罚款、收费等项目。 (四)不得擅自改变承包耕地农业用地用途,不得买卖、荒芜、取土建窑、建造永久性住房等。 (五)加强地面附属物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 (六)窑积极增加收入,培肥地力,保护土地资源。 (七)承包的耕地要服从于国家和集体用地规则。 第六条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承包方受到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承包合同。 1、不依法缴纳税费、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承担规定劳务的; 2、认为造成耕地减少、荒芜及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 3、不服从国家、集体用地规划及未经批准破坏水利设施和附着物的。 第七条其他事宜: (一)在承包期内,乙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变更使用权的,必须提前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按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在承包期内甲方规定代表人变更后仍然有效。 (四)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有权收回死亡绝户、外迁户的承包土地;有权按规定进行小调整。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的补充规定,报镇合同管理机构备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和签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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