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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失效的三种情况

2020-02-25 89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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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是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新法冲突的旧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二是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失效。 三是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 四是法律法规本身规定如果上位法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的内容,随着上位法的新规定出现,旧法规根据从其规定的条款适用新法,从而失去效力。 五是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六是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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