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普通合伙公司设立的要求

2024-06-04 1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0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n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n(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n(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n(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n(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n(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n(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