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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满足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4、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主要是:1。至少有两名合伙发起人,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2。书面合伙协议应当共同决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3。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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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 3年,且无不良记录;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4、书面合伙协议;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公司不得强制分立,分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分立必须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财产应当相应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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