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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把全单位同事银行卡号电子版发给别人违法吗

2021-11-29 17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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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出纳把全单位同事银行卡号电子版发给别人违法。 单位核算员私下把员工银行帐号发给他人属于泄露职工隐私罪,侵犯了员工的个人权益。一旦被坏人利用,可能造成职工钱款被盗。这属于违法犯罪。对于隐私权,只有合法的隐私才会依法受到保护。如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作为权利人,是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自己的精神因此受到巨大痛苦的,还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失费需要由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来进行判断。精神损失是可以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同时主张的。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其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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