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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性质是什么

2023-02-10 130人已浏览
  •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团队负责人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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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性质是:公司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职权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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