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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对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

2021-04-20 35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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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3)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 (4)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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