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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的4种形式

2021-12-19 18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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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选举的四种形式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直接选举,就是直接达成选举目的,而间接选举,就是分步骤选举,达成选举目的。前者适用于地域较小,选民较少的场合。后者适用于地域宽广,选民较多的情形。前者的优点,可以体现选民意愿。后者的优点是节约成本,效率较高。反之优缺点互换。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与当选人数量一致。差额选举,指候选人数多于当选人数,形成竞争。前者,适用于要考虑当选者的结构合理,有内定不公平之嫌,采用的情形较少。后者,形成竞争,但会产生虚假宣传和贿选,多数情形下采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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