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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行政处罚是一体的吗?

2024-05-12 29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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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嗯,是的。劳动教养是指中国对违反法纪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对他们采取劳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帮助他们学习劳动生产技术,树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2、劳动教养和劳改是不同的制度,具体区别是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违反刑法罪犯,劳教对象是违法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 适用程序不同:劳改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劳教由行政部门(如公安)决定。 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场所主要有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劳教场所主要是劳教所。 适用期限不同:劳改期限从1个月起至无期徒刑,而劳教一年至三年,可延长一年,最高四年。 可产生法律后果不同:劳改对象再犯罪或属累犯,劳教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3、2024年12月28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决定还规定,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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